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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回微信算不算加班?法院判决解读

时间:2025-10-13 09:09:50 246浏览 收藏

**放假回微信算加班吗?法院判决明确!** 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否应被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近日,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工程师王先生离职后,向前雇主追讨休息日及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法院最终裁定公司支付其5000元加班费。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完成实质性工作任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本案中,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从事了会议安排、工作部署等劳动内容。法官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成果,尤其是在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若执行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简单回复信息,则可能被认定为加班。此判决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放假回微信不算加班?法院判决付出实质性劳动、必须依法支付报酬

10 月 3 日消息,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否属于“免费加班”?根据极目新闻、央视新闻本周报道,一位离职的工程师王先生(化姓)将前雇主诉至法院,追索其在职期间于休息日及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经审理后明确: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完成实质性工作任务,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报酬。最终,法院裁定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共计 5000 元。

王先生于 2020 年 5 月加入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一职。2022 年 10 月,他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辞职申请。离职后,王先生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在其任职两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安排其在非工作时段加班,却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

据王先生陈述,在职期间他频繁在下班后、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涵盖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和春节等多个节日。这些加班任务多数通过微信完成——包括在工作群内回复信息、汇报项目进展、上传施工现场照片等

庭审过程中,原公司辩称王先生系主动辞职,并否认存在加班情况,认为其所提出的加班时长与金额缺乏事实支撑。对此,法院审查后认定:

  • 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会议安排、工作部署及现场图片等多项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从事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企业行为已实际侵占员工休息时间,应当视为加班;
  • 由于王先生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打卡记录,仅凭微信信息难以准确计算全部加班时长,若全额支持其主张则显失公平。因此,法院结合其薪资水平、岗位职责、加班频率、工作量及具体内容等因素综合评估,最终酌情判定公司支付 5000 元加班费。

承办法官指出,随着远程办公和数字化协作日益普及,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处理事务已成为常态。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标准工时之外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成果。若在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通过线上方式执行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作简短回应或查看消息,则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此外,法官还就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薪酬标准作出说明(以 2025 年为例):

  • 国庆假期中的 10 月 1 日至 3 日,以及中秋节当天(10 月 6 日),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若安排员工工作,须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报酬,且不得以调休代替;
  • 而 10 月 4 日、5 日、7 日、8 日属于调休形成的休息日,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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