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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所得税归属管理全解析

时间:2026-02-23 21:13:11 353浏览 收藏

本文深入解析了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归属管理的核心规则,明确自2009年起新设或新组建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必须与总机构保持一致,由同一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且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同时详述了“汇总纳税、属地管理”的复合征管模式——税款按50%比例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间分摊,其中总机构承担的50%再细分为25%就地缴库(退库)和25%全额入中央国库(退库),所有预缴及汇算清缴均须依据实际利润在当地税务机关完成,政策依据清晰、操作路径明确,是企业合规纳税与税务统筹的关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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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须与总机构一致。

3、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于2008年底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自2009年起新增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应与总机构统一,由同一税务机关实施管理。

4、 自2009年起新组建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亦须与总机构保持一致;且该类企业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归属

5、 补充说明

6、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严格依照汇总纳税相关规定执行,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汇总纳税企业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含预缴税款及汇算清缴应缴或应退税款),其中50%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按分摊数额在当地完成缴库或退库手续。

8、 总机构承担50%的税款分摊比例,其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库或退库,剩余25%则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或办理退库,具体操作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9、 汇总纳税企业应以当期实际利润为基础,按照规定方法分别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预缴金额,并由各方在其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预缴。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属地管理”的复合型征管模式。

本篇关于《分支机构所得税归属管理全解析》的介绍就到此结束啦,但是学无止境,想要了解学习更多关于文章的相关知识,请关注golang学习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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